午休期间学校不得将学生拒之门外;校车可以走公交专用道,停车上下学生时社会车辆不许超车;低年级学生放学过马路要有专人护送;学校要设立心理咨询室,防止学生自伤、自残……一部旨在强化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在广州实施。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学校安全规定)已经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将从下月1日起实施。
责任民办学校举办人违规或5年内不能再办学
根据学校安全规定,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都属于适用规定的范围。规定要求学校举办者要保障学校安全经费,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则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规定提出,广州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环保、司法、建设、国土房管、质监、残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学校安全问题,保障学校安全。其中,各级教育局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要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学校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内各学校则需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按照在校学生比例设立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以及监控、报警等设备。学校在日常运行中,要建立多项安全工作制度,包括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制度;突发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理制度;教育教学、生活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校园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健康档案制度;师生法制教育制度等
规定提出,如果各级教育局或者中等职校主管部门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其主要负责人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如果违反规定,将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公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将受行政处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经营管理事务。
安全午休时间学校不得拒绝学生入校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外来人员入校行凶案件,为防患于未然,学校安全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未经同意的校外人员和机动车进入学校。经同意入校的车辆也应当限速限道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规定同时明确,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器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规定同时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和防疫安全防范等特别情况之外,学校在每天7时至18时的时间段内,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这也意味着,学校不能在午休时间将学生拒之门外。
规定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及学生上学、放学期间重点路段的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城管执法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规划及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规定提出,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网吧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环境新建学校要远离垃圾站太平间
为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教育环境,学校安全规定对广州校园的校舍选址、教育设施管理都都有细致的要求。
规定提出,学校应当对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配套绿化、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使用、围蔽防护、设置警示和有效整治等安全防范措施。
新建学校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标准,避开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远离铁路、高速公路、高架路、高压线、变电站、垃圾站、医院太平间以及其他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
规定还要求学校举办者优先安排降低噪音的项目资金,新建学校的建筑应当选用消除噪音性能强的设计和建筑材料。公安、建设、交通、城管、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的车辆、工地、营业场所等噪音源的监管力度,保障学校校园内噪音昼间不超过70分贝、夜间不超过55分贝。
此外,规定要求学校加强教学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及生物制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材料、生物活体样本及生物制剂等危险品进行登记备案,设置专门库房,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在危险建筑物、泳(水)池、高地、楼梯、护栏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学校要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交通校车允许走公交专用道
多次发生的校车事故,让市民对孩子上下学的出行安全更为关注。此次出台的规定,对校车的配置条件、校园周边交通安全措施都做了明确。
规定提出,学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具备六项条件: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加装扶手、栏杆等安全装置,座位设有安全带;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报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规定要求,学校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这名随车人员需要在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人饮酒、校车超载及有其他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幼儿、小学生乘坐校车上学或离校,随车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校车停靠站点交接。
规定赋予了校车一定的行驶特权: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此外,校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规定同时要求,公安、交通和建设等部门应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道路上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在上下学时间,交警需要部署警力或者协管人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在临近交通要道的小学,学校应当安排专人护送低年级学生穿越道路。
健康校内要设置心理咨询室
在卫生健康环节,学校安全规定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的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超市、小卖部等商店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要求,设有食堂的学校应当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和饭菜留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进入校园商店和食堂的各种食品,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供应商。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用品,落实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暂时性隔离措施和通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根据规定,学校需要实行学生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监护人确认。还要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员,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或者讲座,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咨询辅导。学校要与学生监护人配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规定要求学校建立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对于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学生的其他信息资料,学校要妥善保管,保护个人隐私。
活动禁止职校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实习
学校安全规定还对学校各种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提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会、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在活动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不符合学生生理和心理特点或者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活动;学校不得在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地开展活动。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场所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洗浴沐足和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保障学生活动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大型游乐设施的检验情况和活动当天的入场人数,避免人流过大引发安全问题。禁止组织学生进入非法景点。规定还提出,学校应当办理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支出。此外,政府提倡学生自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校应当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