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对上海led发光字设置管理规定户外数字化广告终端不能妨碍道路行车安全,对附近居民也不能形成光污染或噪音污染。今年9月开始,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注重广告效应,为了达到醒目的宣传效果,部分商家选用LED等材质制作电子显示屏,在增添城市繁荣景象的同时,一些上海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由于设置位置不当,屏幕发出刺眼的强光,既影响过往车辆和行人的视线,分散车辆驾驶人员的注意力,产生安全隐患,形成的光污染也给附近的居民造成了困扰。针对这一问题,市城管、公安、广电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我市建成区内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并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显示装置等设置行为进行规范。
上海户外广告“文件”规定,户外电子显示屏包括安装在室内,但朝向道路,距门窗玻璃较近,具备户外视觉效果的电子显示屏,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妨碍城市道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城区快速路两侧50米可视范围内,其它道路20米可视范围内,城区主要街道路口100米范围内;规模以下单位的临街店面;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文件”还规定,上海亚克力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含快速路、主要街道,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在城市封闭广场、步行街或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按照有关规定;临街相邻电子显示屏间隔应大于20米。“文件”同时明确,经批准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上海霓虹灯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每块电子显示屏用于公益宣传的时间或者面积不得少于总量的三分之一,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益宣传;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播放或转播新闻、电影、电视节目等,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